目录|《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3年第3卷
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中国家豁免问题的研究——兼论中国立场
曾 聪
涉腐国际投资仲裁与国内反腐调查程序竞合问题探析
巢海望
论非国家行为体之网络攻击在国际法上的归因
陈雅峥
论北极主要国家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34条的适用问题及解决方案
陈忠华
WTO改革背景下美式国有企业透明度规则的“竞争中立”价值分析
李 轩
欧盟及其成员国外资知识产权安全审查制度实践与影响分析
李云腾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仲裁庭强制管辖权的扩张:路径、成因及应对
刘惠惠
论中国缔结的BITs中投资争端解决条款的不足及其完善
王奕鸣
中国火电类海外投资现状及风险预防
吴 岚 徐振远
论ICERD中国家间机制与国际法院诉讼的衔接关系——以卡塔尔诉阿联酋案为视角
彭志杰
标准必要专利诉讼中禁诉令的国际考察与中国对策
任翊骏
根本安全例外条款的发展和实际适用
麦吾鲁代·伊马木
阻断法实施机制之完善——以适用模式为切入点
覃璐怡
中国援外项目政府采购法律问题研究
田 峥
无流动限制的数据本地化措施的贸易规制研究
陈东阳
欧盟数据流动范式的扩张以及中国的思考
纪琳琳
非独创性数据库法律保护模式的国际比较及我国应对
刘昕凯
无人驾驶器具国际买卖适用CISG问题研究
沈思贤
国际投资仲裁裁决不一致问题及应对研究
单胡杨
快速仲裁中仲裁庭组成方式之探析
倪晗璐
论美国证券法域外管辖权行使的内在动因及中国应对路径
余遵琼
中国缔结的BITs中对适格投资者规定的不足及完善
李新奖
国际商事仲裁第三方资助信息披露规制研究——以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规制模式为视角
荆刘杰
1.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中国家豁免问题的研究——兼论中国立场
作者:曾聪(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内容摘要:在2019年海牙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中并没有排除对国家作为一方当事人参与民商事活动而发生争议的判决的适用。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本身并不影响缔约国国家豁免的立场,它排除了关于武装力量活动、执法活动和单边主权债务重组问题的适用,同时该公约还允许缔约国对国家作为当事人的判决进行声明。实际上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采纳的是限制豁免立场。我国日后在批准加入该公约时将面临公约规定的关于限制豁免适用的问题。基于参与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的实践,我国在理论上应有限度地采纳限制豁免主义立场来处理外国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国家豁免问题。关键词: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 武装力量活动 执法活动 主权债务国家相关判决 限制豁免 绝对豁免2.涉腐国际投资仲裁与国内反腐调查程序竞合问题探析
作者:巢海望(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内容摘要:近些年来,随着国际社会对反腐败重视程度的不断加深,腐败抗辩已成为东道国在国际投资仲裁中否定外国投资者诉请的一项常用诉讼策略。如何应对与自身程序竞合的国内反腐调查程序成为国际投资仲裁庭必须考虑的问题。在明确仲裁庭对腐败问题享有管辖权的基础上,加速构建国内反腐有权机关与国际投资仲裁庭间的高效协同机制,促进国际投资活动良好健康发展,维护投资者与东道国合法利益。关键词:腐败抗辩 国际投资仲裁 程序竞合 国内反腐调查程序 协同机制 国际合作3.论非国家行为体之网络攻击在国际法上的归因
作者:陈雅峥(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硕士研究生)4.论北极主要国家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34条的适用问题及解决方案
作者:陈忠华(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内容摘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34条赋予了冰封区域沿岸国在冰封区域制定国内法的权利,这也成为加拿大、俄罗斯等北极沿岸国制定适用于北极航道航行的国内法的国际法基础。同时,公约第234条对沿岸国的立法权规定了许多限制条件,但是该条款规定的限制条件大多是原则性的、模糊的,需要在沿岸国的国内立法实践中去分析其对公约第234条适用的问题。目前,北极主要国家对公约第234条的适用存在突破环境保护目的、没有兼顾航行自由、缺乏足够可靠科学证据的嫌疑,这些问题可以通过加强对北极联合治理的国际合作、发挥相关国际组织的科学审查职能以及促进北极国家国内法与国际规则的有机融合等方式加以妥善解决。关键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34条 航行自由 科学证据 许可制 环境保护 北极水域5.WTO改革背景下美式国有企业透明度规则的“竞争中立”价值分析
作者:李轩(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内容摘要:国有企业议题在WTO改革相关讨论中占有重要地位。近年来,美国联同日本、欧盟就在WTO内设立国有企业专门规则提出多项主张,包括推动国有企业透明度规则的建立。同时,在美国主导形成的多个区域贸易协定如TPP、CPTPP中,已经形成了模版化的具体的国有企业透明度规则。通过对美国提出的国有企业透明度规则进行分析,揭示其针对国有企业的歧视性规制措施与潜在影响,从而提出将竞争中立原则制度化引入对帮助解决这些规则的潜在影响。竞争中立要求不得基于所有制的特定性质给予任何实体不当的竞争优势或劣势,而美式国有企业透明度规则违反了竞争中立,对拥有大量大型中央国有企业的国家具有强烈的所有制歧视性。因此,有必要以现有的多边规则为基础,明晰竞争中立价值内涵,在申请加入CPTPP的谈判中,基于中国经验,制定更符合竞争中立要求的国有企业透明度规则。关键词:WTO 透明度规则 CPTPP USMCA 国有企业 竞争中立6.欧盟及其成员国外资知识产权安全审查制度实践与影响分析
作者:李云腾(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内容摘要:2019/452号条例于2020年10月11日在欧盟27个成员国全面付诸实施,象征着欧盟追随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安全审查脚步,建立起一套双轨机制以确保欧盟各国产业在全球投资环境中能够享有公平竞争的市场条件,同时在欧盟内部对于外国直接投资领域建立起协商沟通机制。同时,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决定了知识产权的非标准化和非统一化,每一投资的知识产权转移必然要接受其可能影响的每一地域的关于知识产权国家安全审查。因此,新条例中还规定欧盟委员会与各成员国政府间的合作机制,以应对处理某一成员国内特定 外国投资案可能影响另一成员国的安全或公共秩序。面对以上欧盟整体采取的收缩性投资战略,甚至体现出投资保护主义的态势,并购欧盟公司数量不断快速增长的中国企业必须开始思考新条例会对中国企业对欧投资造成何种影响,收购敏感或战略产业部门的欧盟企业会不会触发欧盟各界对中资的疑虑,以及在欧盟外资监管超严的态势下,中国投资者遇到投资法律困境以及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关键词:外国直接投资 安全审查 知识产权 欧盟 双轨机制 投资者7.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仲裁庭强制管辖权的扩张:路径、成因及应对
作者:刘惠惠(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内容摘要:近年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仲裁庭强制管辖权的扩张化趋势日益显著。在实践中,一方面,仲裁庭通过拆解混合型争端,延伸了对公约范围外排除性事项的管辖权;另一方面,对公约范围内限制性管辖事项,仲裁庭则限制争端缔约方自主优先选择强制程序外其他争端解决方式的权利。仲裁庭管辖权扩张的背后,既有公约立法不足和监督机制缺失的影响,也有仲裁庭为增强自身国际影响力的驱动。随着仲裁庭扩张管辖权的弊端愈发凸显,而当前尚无对仲裁庭强制管辖权扩张的明确法律规制,因此,有必要在确保公约机制功能实现完整性和争端双方权利义务平衡性相统一的基础上,进一步针对性地规制仲裁庭强制管辖权的扩张化倾向。关键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附件七仲裁庭 强制管辖权 扩张化 强制程序 仲裁裁决8.论中国缔结的BITs中投资争端解决条款的不足及其完善
作者:王奕鸣(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内容摘要:2021年,我国全行业对外直接投资共9366.9亿元人民币。我国已由单纯的资本输入国转变为资本输出/输入国的混合形态。随着我国在国际仲裁庭涉诉案件数量的增长,过去签订的BITs中的争端解决条款的缺陷也日益凸显。同时,我也面临着巨大的危机与挑战。现今,我国已成为双向投资大国,充满限制性因素的BITs已然无法起到保护我国司法主权和投资者利益的作用。在“卡尔沃主义”回归的浪潮下,我国依然坚定地坚持投资自由化的立场。为规避潜在风险,我们应当竖起“防火墙”,避免国际仲裁庭过度扩大管辖权、积极利用调解这一替代性争端解决方式、开拓当地救济规则的新路径、将完善新旧BITs之间的过渡条款纳入考虑范围,及时顺应国际上BITs的发展趋势,对存在缺陷的争端解决条款及时进行更新和完善。关键词: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 双边投资协定 ICSID 卡尔沃主义 争端解决条款 ADR9.中国火电类海外投资现状及风险预防
作者:吴岚(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徐振远(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在全球气候问题愈演愈烈的大背景下,各国正积极采取措施控制气候变化和环境污染。火电项目因其污染性在建设、投融资及运营等方面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面临着日益加剧的风险。但在我国海外电力投资中,火电类仍占据较高比重。通过分析东道国环保法规变化、环境管制措施、环保诉讼以及国有企业适格投资者身份质疑和国家安全审查等火电类投资项目所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从投资母国及企业两个层面提出了针对性的风险预防方案。具体包括:投资母国须完善此类海外投资的国内监管体系,通过专门立法进一步统筹监管部门与监管事项;建立海外火电投资环保标准体系,规定企业强制性报告及披露义务;在对既有BITs的修订和投资条约的未来商签过程中,注意对于国有企业身份的认定和国家安全例外条款的更新。从事火电类海外投资的企业则应通过与当地企业分享股权、适当淡化国企身份、适时进行国籍筹划、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以及积极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等方式尽可能降低和分散投资风险。关键词:火电投资 环境保护 国内监管 企业责任 投资条约 风险预防10.论ICERD中国家间机制与国际法院诉讼的衔接关系——以卡塔尔诉阿联酋案为视角
作者:彭志杰(复旦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2018年3月8日,卡塔尔首次启动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国家间来文程序,引发了国家间机制与国际法院诉讼的衔接关系问题。ICERD项下的国家间来文和斡旋调解程序之间具有先后性、顺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该机制在程序安排上为“条约机构+调解委员会”模式,在法律属性上不属于司法程序,处理结果不具备国际法强制力,因而不构成与国际法院的“平行诉讼”。基于传统国际法的条约解释方法,从条约的文本、上下文、目的与宗旨角度,结合国际法院判例和CERD本身实践,ICERD中国家间机制与国际法院诉讼之间的程序关系应采纯粹可选理论,即依据公约第22条,谈判和调解择其一即可应一方请求将争端提交至国际法院司法解决,且与诉讼平行的程序并用不违反ICERD的相关规定,不适用未决案件原则和选定一个方向原则。关键词:ICERD 国家间机制 国家间来文 斡旋调解 国际法院诉讼 国际争端解决程序衔接11.标准必要专利诉讼中禁诉令的国际考察与中国对策
作者:任翊骏(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内容摘要:标准必要专利诉讼具有全球化特征,禁诉令成为避免不同法域之间判决不一、解决国际平行诉讼的重要武器。但是禁诉令与国际礼让原则相冲突,并且可能会导致当事人放弃在本国的诉权,甚至会造成一个国家知识产权话语权的衰落和司法主权的丧失。从标准必要专利诉讼中禁诉令的适用现状出发,通过研究禁诉令的适用困境,并结合禁诉令制度的域外实践,可分析得出,中国有必要建立标准必要专利诉讼中的禁诉令制度。关键词:标准必要专利 全球化 禁诉令 管辖权 国际礼让原则 国际平行诉讼
12.根本安全例外条款的发展和实际适用
作者:麦吾鲁代·伊马木(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内容摘要:随着国家安全观的重塑,国际投资仲裁中与安全例外相关的纠纷频发,国家规制权的重要性不断上升。尤其是在经济危机或严重传染病等爆发时,为了切实保护东道国的利益,源于国际贸易领域的根本安全例外条款受到许多国家的青睐,该条款明确了对本国根本安全利益的保护,有助于协调东道国与海外投资者的关系。然而,20世纪末阿根廷经济危机引发的系列仲裁案件,使该条款的实际适用产生了争议,其适用上的困境逐渐显露,尤其是对范围倾向于扩大解释。协定内容不明,仲裁庭的理解各有差异,导致类案不同判情形严重。研究根本安全例外条款的发展与适用,在缔约条件中明确条款的范围与性质,根据维也纳条约公约法援引外部资源标准对其进行解释认定,有助于其合理适用。关键词:根本安全例外条款 根本安全利益 经济利益 必要性 双边投资协定 善意原则13.阻断法实施机制之完善——以适用模式为切入点
作者:覃璐怡(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内容摘要:通过对各国阻断法的适用模型进行比较研究,可依据基于各国在国际政治外交关系中所承受的外部压力以及阻断法的立法追求,将阻断法分为外交博弈模式与法律互助模式。外交博弈模式将阻断法视为一种外交政治工具,主要采取较为宽泛或是较为狭窄的极端形式确定阻断立法的适用范围,试图与制裁国进行谈判以完成对外政策目的。法律互助模式则是在外交博弈模式无法应对高压制裁演化为的新模式,其以经济全球化下的国家主权理论为基础,从维护国家利益与企业利益的角度出发,利用阻断法展开与制裁国对抗的法律战最终达到对抗性的平衡。目前,中国的阻断法体系属于不成熟的法律互助模式,其实施机制的完善主要从阻断法内部结构与国家、企业对抗能力两方面进行。关键词:阻断法 域外效力 实施机制 适用模型 经济制裁 国家主权理论14.中国援外项目政府采购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田峥(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内容摘要:对外援助是国家间进行政治外交、经济往来等的重要政策手段。在我国对外援助的具体实践中,政府采购活动正逐渐成为我国对外援助项目实施的重要方式。但当前援外项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如何将政府采购活动与对外援助项目有效对接,提升公共资金的使用效率,确保对外援助项目的特殊性,仍有待解决。从援外项目政府采购制度现状出发,我国援外项目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存在问题和挑战。伴随着我国谈判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应优化制度体制,保障对外援助项目的特殊性,更好承担起大国责任,参与全球治理,促进国际经济文化发展合作,增进人类社会福祉,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做出贡献。关键词:对外援助 政府采购 对外援助法 政府采购协定 政府采购法 援外项目采购1.无流动限制的数据本地化措施的贸易规制研究
作者:陈东阳(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内容摘要:既有研究大多从限制数据流动的角度来理解数据本地化措施,然而数据本地化措施不必然限制数据跨境流动,有必要跳出固有角度研究国际贸易法对无流动限制的数据本地化措施的规制问题。在GATS框架下,无流动限制的数据本地化措施属于“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违反“市场准入”义务和“国民待遇”义务的可能性均较低。在FTA视角下,无流动限制的数据本地化措施虽然不违反跨境数据流动条款,但很可能违反数据本地化条款。我国正在申请加入的CPTPP和DEPA对数据本地化措施的例外情形作出严格限制,无流动限制的数据本地化措施相较于限制流动的数据本地化措施,其“必要性”更容易证明,因而更有可能符合例外条件。无流动限制的数据本地化措施对我国完善数据本地化措施类型、提供跨境数据调取执法新思路、进一步完善相关细则具有借鉴和启发意义。关键词:数字贸易 数据本地化 数据跨境流动 贸易规制分析 GATS FTA2.欧盟数据流动范式的扩张以及中国的思考
作者:纪琳琳(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内容摘要:数据是21世纪的“新石油”。正如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数据的生命在于流动,数据流动全球化是大势所趋。数据跨境流动规则的制度博弈,实质是数字市场的全球竞争。欧盟通过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和非个人数据欧盟境内自由流动条例完成了个人数据和非个人数据的全类型数据流动立法。目前,欧盟在全球数字经济中的市场份额与其在数据领域构想的“欧洲中心主义”还尚不匹配,但欧盟通过构建高门槛高标准的数据跨境传输规则成功地向其他国家输出欧盟模式,使欧盟模式得以向世界范围扩张,进而深刻影响国际数据治理格局。对于欧盟范式扩张效应的产生,中国应客观审视和借鉴,同时构建本土规则,形成中国模式,建构数据流动法律的中国方案。关键词:GDPR 欧盟模式 充分性认定 数据跨境流动 隐私盾协议 范式扩张3.非独创性数据库法律保护模式的国际比较及我国应对
作者:刘昕凯(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内容摘要:在数字经济时代,内容广泛、检索便捷数据库的应用价值愈发凸显。强调内容广而全使得大部分数据库“丧失”独特性的特征,难以取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其权利(益)极易受到侵害。此类非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巨大应用价值与现有薄弱的法律保护形成鲜明对比。我国数据库产业仍在上升发展期,对其中占有相当大比例的非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进行法律保护意义重大。自20世纪80、90年代,国际社会对于非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保护模式的讨论已然开始,设置特殊权利保护、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利用邻接权制度保护等等。从非独创性数据库法律属性出发,比较国际社会对于非独创性数据库法律保护模式,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与非独创性数据库保护中面临的困境,从现阶段可操作性和未来完善两个维度提出意见,以期非独创性数据库在法治保障下发挥更大的价值。关键词:非独创性数据库 保护模式 特殊权利 反不正当竞争 邻接权 知识产权4.无人驾驶器具国际买卖适用CISG问题研究
作者:沈思贤(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内容摘要:无人驾驶器具包含无人船、无人机等,由于在性质上与船舶、航空器等较为相似,各国规定了相应的登记、备案等制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排除了对航空器、船舶等交易,无人驾驶器具的买卖是否受其调整,哪些无人驾驶器具能够受到调整又如何受到调整,则需要基于立法史与比较法,根据无人驾驶器具的国内行政管理和运行风险进一步明确。关键词:无人驾驶器具 CISG 国际货物买卖 航空器 无人机 无人船1.国际投资仲裁裁决不一致问题及应对研究
作者:单胡杨(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内容摘要:近年来,国际投资仲裁逐渐发展成为争议解决的主流方式。由于投资协议的碎片与模糊、仲裁庭对投资协议解释的差异、仲裁员与仲裁程序的监督不足等原因,出现了类案不同判的情况,引起国际社会对国际投资仲裁正当性危机的讨论。裁决不一致严重损害了投资仲裁的权威性与公信力,投资者难以对正当的投资权益形成稳定的期待,东道国难以就外资的管制权作出安排。针对仲裁裁决不一致这一问题,各国不宜矫枉过正采取回归卡沃尔主义的方式,更为可行的方案是改革国际投资仲裁内部实体和程序规则,采取优化双边和区域投资协议、改善仲裁庭解释机制、探索建立上诉机制、完善仲裁透明度、增设合并审理程序等措施。只有让仲裁裁决保持相对稳定,投资者的正当投资权益和东道国的外资管制权才能得到保障,投资者和东道国才会更加愿意选择仲裁方式解决投资争议,国际投资仲裁才能稳步发展。关键词:国际投资仲裁 裁决不一致 投资协议 协议解释 外资管制权 东道国2.大数据时代下消费者隐私权的构建与保护
作者:倪晗璐(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内容摘要:随着国际交流及经济活动日趋频繁,跨境争端的数量也不断上升,可快速解决争端的国际商事仲裁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其中,快速程序更是呈现出不可阻挡的发展趋势。国际各大仲裁机构对快速程序的规定不一,这是体现了公平和效率博弈后的结果,但无论如何,当事人意思自治作为仲裁的基石,是仲裁的最终目的和本质。结合我国国情,我国快速程序,特别是仲裁庭组庭方式,要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同时,加快提升仲裁员的专业能力,进行仲裁规则体系化建设、加快仲裁机构去中心化进程,也是保证快速程序得以实施的重要工具和措施。拟从国际商事仲裁中快速仲裁中的组庭方式入手,分析各国仲裁机构对于组庭方式的态度和国际主流倾向,探究平衡当事人意思自治和仲裁机构自由裁量权的界限,明确我国各地仲裁机构应如何快速融入国际商事仲裁体系,加快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良好发展。关键词:国际商事仲裁 快速程序 组庭方式 意思自治 独任仲裁员 仲裁机构管理权3.论美国证券法域外管辖权行使的内在动因及中国应对路径
作者:余遵琼(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内容摘要:在跨境证券发行交易日益频繁背景下,我国证券法第2条从立法层面规定了我国域外管辖权依据。通过对美国证券法域外适用的法理基础、内在动因、单边执法能力及存在问题的分析,可见其具备根植于实用主义的功能性路径、系统性的域外管辖理论和国内自洽的制度供给。反观我国域外管辖制度,亦存在其独特立场和生存土壤。在推进国内法域外适用体系、建设国际金融中心背景下,考虑到我国金融管制特点和跨境证券监管合作现状,我国应秉持证券法域外适用的动态属地原则,完善国内法与涉外法治的衔接,在国际法框架下减少管辖冲突和巩固国际合作,在“攻”时可为我国对境外行为进行域外管辖提供依据,在 “守”时可为我国抵制外国过度管辖提供理论基础。关键词:证券法 域外管辖 单边执法 跨境监管合作 公共利益 涉外法治4.中国缔结的BITs中对适格投资者规定的不足及完善
作者:李新奖(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内容摘要:“适格投资者”地位的认定是投资者是否有权提起仲裁、仲裁庭是否具有管辖权的前提。我国缔结BITs的经验有限,基于谨慎原则的考量,在早期缔结BITs时仅作宽泛规定,导致在具体适用时,出现下述问题。一方面,我国作为投资者母国,国有企业地位不明、投资者国籍认定不清影响我国投资者提起国际投资仲裁;另一方面,我国作为东道国,当外国投资者利用空壳公司、公司重组等手段进行条约选购获取BITs利益时,碍于BITs规定的简单和滞后,外国投资者的不当目的难以被发现,可能损害我国的国家利益。从中国缔结BITs的历史出发,研究我国缔结BITs的阶段性特点,结合ICSID以往的裁决结果,得出以下结论:要从完善国有企业地位、强化“真实联系”原则和限制恶意重组等多个方面采取应对措施。关键词:国有企业 适格投资者 双边投资协定 条约选购 空壳公司 公司重组5.国际商事仲裁第三方资助信息披露规制研究——以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规制模式为视角
作者:荆刘杰(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内容摘要:源于英美等国的第三方资助作为一种新兴的商业投资措施,在国际商事纠纷日渐复杂、争端解决需求更加多样的背景下得到快速发展。第三方资助的出现减少了当事人解决商事纠纷的经济压力,在对正义的实现上也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由于第三方资助发展较 为迅速而合法性还没有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在对其利益冲突的规制上还存在一定的漏洞。针对第三方资助所带来的挑战,理论与实务界就信息披露问题进行讨论以求能够合理规制。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承认了第三方资助的合法性并就披露主体、披露范围、披露时间进行了明确规定。我国内地可参考其有益内容、修改规定缺陷进行制度构建以应对第三方资助挑战,从而进一步提高我国的国际形象及商事仲裁的国际竞争力。关键词:国际商事仲裁 第三方资助 信息披露 规制 利益冲突 仲裁法上海市法学会官网http://www.sls.org.cn